省十二屆人大四次會議《關于復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建議》(第0572號)的答復
趙立君、王建民、楊清明代表:
你們提出的《關于復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建議》收悉,市政府高度重視,春吉副市長親自閱批,交市公安局承辦。市公安局立即組織市交警支隊進行調查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對于建議中《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復核問題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于2013年3月6日,興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進行勘查處理,并于2013年3月28日做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遼公交認字〔2013〕第00008號)。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钡囊幎?,市交警支隊在規定期限內未收到當事人的書面復核申請,故該案不能進入復核程序。
二、對法院判決已采信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結論公安機關可否予以糾正問題
根據公安部法制局2005年8月18日對遼寧公安廳法制控申處《關于對法院判決已采信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結論及傷害鑒定結論,公安機關可否予以糾正的請示》的批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采信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或者傷害鑒定結論的判決或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或者傷害鑒定結論有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是否需要重新認定或者鑒定,應當由進行再審的人民法院決定?!兜缆方煌ㄊ鹿收J定書》(遼公交認字〔2013〕第00008號)分別經連山區人民法院、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采信,故是否需要從新認定,應當由進行再審的人民法院決定。
綜上所訴,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及公安部法制局批復的有關要求,該案已不能進入復核程序。如需要重新調查認定,應當由進行再審的人民法院決定。
2015年6月9日